代理加盟

代理政策

来电付费广告是第三代网络广告模式,它是网络营销的一次历史性革命。传统的网络广告,主要靠:宣传、曝光、点击几种方式进行收费,但是由于无效浏览和恶意点击等因素,产生了大量的广告浪费现象。无形中使得广告主浪费了很多广告投入,却没有产生应得的投放效果。

合作原则:
公平统一:全国统一、平等透明、多劳多得
互动互补:互相沟通、扬长补短、密切配合
全赢多利:双方赢利、客户至上、用户满意
代理商义务
(1)接受瑞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遵循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
(2)贯彻瑞音的服务宗旨,维护瑞音的企业形象,按照瑞音资费标准进行市场推广,向瑞音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意见和使用情况,代理商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瑞音公开报价。代理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瑞音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瑞音利益的行为;
(3)积极开拓市场,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瑞音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如代理商客户有需求时,瑞音在审核该客户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违背代理商和广告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为该合同加盖确认公章;
(4)积极接受瑞音培训,主动与瑞音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瑞音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瑞音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瑞音利益的行为。
(5)代理商应随时浏览瑞音网站——www.ringppc.com了解、掌握网站上发布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依据上述规定和公告开展代理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代理商代理的广告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媒体发布信息投放业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瑞音有权直接关闭其信息投放/挂接并追究经济责任;
(7)代理商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智告代理商”或“中国互动媒体网”字样和统一标识,应使用之前经瑞音核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出瑞音的标志和代理性质。代理商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代理商是瑞音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8)代理商可以在授权的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过程应受瑞音监督和指导,并且不违反瑞音制定的价格体系,不损害瑞音的合法权益。
(9)代理商对其客户的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监管责任,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负责。如因代理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瑞音带来任何损害,代理商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瑞音造成的损失;
(10)非代理商代理客户联系代理商为其发布智告业务时,代理商原则上需先向瑞音查询,并在瑞音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相应的业务;
(11)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代理商承诺不向与瑞音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瑞音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代理商与瑞音的其他分销合作伙伴之间不得进行恶意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否则瑞音有权随时取消合作资格。